《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 3000m 2 以上 (不含 3000m 2),或者就 餐座 位数 在 1000 座 以上 (不含 1000 座 )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 500~ 3000m 2(不含 500m 2,含 3000m 2),或者就 餐座 位数 在 250~ 1000 座 (不含 250 座 ,含 1000 座 )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 150~ 500m 2(不含 150m 2,含 500m 2),或者就 餐座 位数 在 75~ 250 座 (不含 75 座 ,含 250 座 )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 在 150m 2 以下(含 150m 2),或者就 餐座 位数 在 75 座 以下(含 75 座 )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 场分餐食用并 快速 提供就 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 形 式 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 心 、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 酒类 、咖 啡 、茶 水或者饮料 为主的提供者。 甜 品站 :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 其 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 或附 近 开 设,具 有 固 定经营场所,直 接 销售或经简 单加工制作后 销售由 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 激 凌 、饮料 、甜为主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