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试行)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2011 年 8 月 12 日 贵州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与评价准则 (试行) 1 范围 本准则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及安全管理评价的方法。 本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管理及自我评价,也适用于其他机构对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状况及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2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6 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 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 号)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特种设备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3.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使用单位聘用或任用的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和相关安全管理的人员,其范围、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划分。 3.3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臵,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臵。 3.4 安全保护装臵 用于控制载荷、位臵、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臵,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臵、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臵等。 3.5 定期检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3.6 监督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