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 医 院 标 准 一 级 甲 等 医 院 医 院 建 设 成 绩 显 著 , 科 室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水 平 、 技 术 水 平 、 工 作 质 量 和 医 院 基 本 设 施 等 结 合 水 平 , 经 考 核 达 到9 0 0 分 及 以 上 。 一 级 乙 等 医 院 医 院 建 设 成 绩 尚 好 , 其 科 室 设 置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水 平 、 技 术 水 平 、 工 作 质 量 和 医 院 基 本 设 施 等 综 合 水 平 经 考 核 检 查 达7 5 0 -8 9 9 分 。 一 级 医 院 是 直 接 向 具 有 一 定 人 口 ( ≤10 万 ) 的 社 区 提 供 医 疗 、 预 防 、 保 健 和 康 复 服 务 的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是 在 我 国 实 施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障 ”全 球 目 标 的 基 层医 疗 机 构 。 一 级 医 院 基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是 审 定 一 级 医 院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 达 到 本 标 准 合 格 线 才 能 参 加 等 级 评 审 。 基 本 标 准 包 括 以 下 七 个 方 面 : 一 、 医 院 规 模 应 具 有 与 一 级 医 院 功 能 、 任 务 及 管 理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医 院 规 模 。 1 .病 床数不得少于2 0 张。 如果不足上 述限度, 必 须做出合 理 解释。 2 .病 房每床单元必 备 设 施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 见附件 六) 。 3 .每床建 筑面 积不少于4 5 平 方 米。 4 .病 床与 医 院 正式职工 人 数之比为: 1 ∶1 -1 .4 。 5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占全 院 职工 总数之比为8 0 -8 5 %( 非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不得从事医 疗 、 医技 和 护理 技 术 工 作 。 ) 二、 医 院 功 能 与 任 务 一 级 医 院 应 承担本 社 区 的 各项医 疗 卫 生 服 务 和 一 定 的 卫 生 行政管 理 工 作 。 ( 一 ) 预 防 保 健 1 .做好社区卫生防疫工作,包括计划免疫、传染病、寄生虫和地方病防治,在上级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开展妇女、婴幼儿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