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有关事宜的说明 一、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分类及审理部门 1、金融系统:金融系统融资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 亿人民币以上
2、非金融系统: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
目前,商务部已把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直辖市的商务委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目前已放开,成立相对简便)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注册资本1
7 亿人民币以上
由各省级商务委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国家目前还没有放开)
以上三类公司中最为简便的是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二、外资租赁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在获得融资租赁资质后,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方能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否则,即使你做了融资租赁业务,也只能按照一般租赁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两者税收成本约差70- 80%
三、山东省商务厅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指引 1、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 5 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 [2009]2 号) 2、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 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
注册资本5000 万美元(不含5000 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3、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 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 、申报条件 4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