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三包标准 2.4.1 电动车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三包标准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的三包要求。 2. 三包规定 凡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铅酸电池因质量问题而退回本公司,本公司按以下三包要求执行: 2.1 三包时间: 2.1.1 电动摩托车电池(6DZM17、6FM22、6FM24) 三包时间为了 10 个月(以电池烙印日期为准;含运输、周转时间,以下相同)。其中 0—3 个月,在一组中因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3—10 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则更换维护电池(维护电池的日期仍为退回电池上的日期,以下相同)。 2.1.2 电动自行车电池(6DZM10、6FM14)三包时间为 15 个月,其中 0—8 个月,在一组中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将该组全部更换新电池,9—15 个月的电池如出现质量问题,负责更换维护电池。 3 对以下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三包: 3.1 非本公司生产的电池; 3.2 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电池破损、开裂、电池端子烧损,面片、安全阀遗失等; 3.3 电池因充电不当造成膨胀,变形(短路除外); 3.4 电池上的生产日期及标志涂改的,防伪贴标有移动迹象的; 3.5 超过三包时间的电池; 对以上情况退回的电池所产生的往返费用应有用户承担。 4.经本公司维护的电池应达到:性能符合规定要求,外观清洁、端子上无多余的焊锡,电池包装应安全可靠、完整。 5. 返回到本公司的电池经充足电后,用下表要求进行放电,如放电性能达不到规定要求,本公司则按规定进行换新或更换维护电池。 放电参数: 6DZM10、6FM14 6DZM17、6FM22 6FM24、6DZM20 出厂容量 5A 放电≥130min 出厂容量 8A 放电≥130min 出厂容量 10A 放电≥130min 出厂0—8 个月 出厂0—3 个月 出厂0—3 个月 5A 放电<84min(换新) 8A 放电<84min(换新) 10A 放电<84min(换新) 出厂9—15 个月 5A 放电<70min(换维护) 出厂3—10 个月 8A 放电<70min(换维护) 出厂3—10 个月 10A 放电<70min(换维护) 6.其他未定事宜可与客户另行商定。 2.4.2 汽车蓄电池三包判定标准 新客户注意事项: 一、加水电池 1、 加水电池初次使用应撕掉热封膜及旋盖上的封条。初次使用应加1.28cm³/g 的稀 硫 酸 ,以 后 缺 水时 应加补 充 液 (蒸 馏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