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 年8 月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2012 年2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 年 10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第四 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 害 国家 安 全 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 及国家 产 业政策 、行业准入 、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