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市政建设拆迁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的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第七条 市或区、县房管局对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本市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负责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负责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检查; (六)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的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应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并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 第十条 区、县房管局接到规划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一)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 、分户 、出租 、调 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