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2-02-23来源: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现货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开展煤炭现货交易,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对市场准入和服务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合作结算银行、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品种、交易地点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各类煤炭现货品种。 第五条 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交易大厅是煤炭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交易大厅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日常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年度及专场交易的具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煤炭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煤炭生产、经营及消费企业; 2. 承认并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3. 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4. 煤炭生产企业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5. 经营企业须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的煤炭经营资格证; 6. 煤炭消费企业须是煤炭终端用户; 7.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入市申请书》; 2.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或《经营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3. 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 生产企业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 6. 经营企业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 8. 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9. 通过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货单位须持有有效铁路立户通知书; 10.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者须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在收到入市申请材料后,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商,核准交易商资格,办理入市手续,并颁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