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 版) 总 则 第 一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保 单、保 险 单、保 险 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 险 合 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 保 险 合 同 的被保 险 人。 保险责任 第 三条 在保 险 期间内,被保 险 人的雇员因从事保 险 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 被保 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 险 人按照本保 险 合 同 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 行 工作职 责受到暴 力等 意外伤害; (四 )因工外出 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 事故下落 不明; (五 )在上 下班 途 中 ,受到非 本 人主 要 责任的交 通 事故或者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客 运 轮 渡 、火 车 事故伤害; (六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 发 疾病 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 2 之 内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 七 ) 在 抢 险 救 灾 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活 动 中 受 到 伤害 ; ( 八 ) 原 在 军 队 服 役 , 因 战 、 因 公 负 伤 致 残 , 已 取 得 革 命 伤残 军 人 证 , 到 用 人 单 位 后 旧 伤 复 发 ; ( 九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四 条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仲 裁或 者 诉 讼 的 , 对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照本保 险 合 同 约定 也负 责赔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费用和责 任 ,保险人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