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操 作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法 》 和 《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 , 制 定 本 规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征 信 中心 ) 和 征 信 分 中 心 , 以 及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的 当 事 人 和 查 询 人
第 二 章 用 户 第 三 条 质 权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办 理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 应 当 注 册 为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公 示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公 示 系 统 ) 的 用 户
用 户 对 登 记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和 合法 性 承担责任
用 户 应 当 签署并遵守《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登 记 公 示 系 统 用 户 协议》( 以下 简 称 《 用 户 协议》 )
第 四条 登 记 公 示 系 统 的 用 户 分 为 普通用 户 和 常用 户
普通用 户 自行 在登 记 公 示 系 统 互联网页面完成用 户 注 册
普通用户 可以 进行 查 询 操 作
常用 户 在登 记 公 示 系 统 互联网页面进行 注 册 、通过征 信 分 中 心 身份资料真 实 性 形式审查 后完成用 户 注 册
常用 户 可以 进行 登 记 和 查 询操 作
第 五条 用 户 应 当 如实 填写注 册 资料, 注 册 资料发生变化的 , 用户 应 及 时更新
第 六条 申请常用 户 的 单位, 应 向所在地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