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1〕14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 年 7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 年 6 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 年 1 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 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 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公 告 〔2009〕第 10 号发布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 〔2011〕第 1 号发布 ),现 就 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 项 通知如 下: 一、银行可 按 照 有关规定 ,通过 境内 代 理银行、港 澳 人民币业务清 算行或 境外机构在 境内 开立 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 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 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