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 件 :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脱 硫 技 术 监 督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集 团 公 司 ) 的脱 硫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 保 证 集 团 公 司 所 属 发 电 企 业 脱 硫 设 备 可 靠性 , 确 保 脱 硫 设 备 安 全 、稳定、经济运行, 根据国 家及行业 标准和《中 国 大 唐 集 团 公 司 技 术 监 控管理办法》, 制 定本制 度 。 第 二条 脱 硫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 实行技 术 责任制 , 按照依法监督 、分级管理、行业 归口的 原则, 对脱 硫 设 施经营和建设 实施全 过程、全 方位技 术 监 督 。 第 三条 火力发 电 企 业 脱 硫 技 术 监 督 以 燃料及脱 硫 剂、脱 硫设 施和污染物为 对象, 以 环境保 护标准为 依据, 以 环境监 测为手段, 监 督 脱 硫 设 施的 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 达标排放。对脱 硫设 备 的 规划、设 计、选型、制 造、安 装、调试、生产运行实行全 过程的 技 术 监 督 管理。脱 硫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应当由具有设 计、调试、技 术 服务能力的 专业 单位完成。 第 四条 脱 硫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要依靠 技 术 进步, 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 新技 术 、新方法, 不断提高技 术 监 督 的 专业 水平。 ― 2 ― 第 五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集 团 公 司 各 上 市 公 司 、分公 司 、省发电公 司 、各 基层火力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集 团 公 司 各 上 市 公 司 、分公 司 、省发电公 司 、各 基层发电企业应根据本 制 度 ,制 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 六 条 集 团 公 司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 公 司 ,第二级为各 上 市 公 司 、分公 司 、省发电公 司 ,第三级为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 七条 集 团 公 司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是集 团 公 司 技术监控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 团 公 司 的技术监控工作。 第 八条 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