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强县标准 (试 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六月 1 《中国旅游强县评定标准》说明 1、 中国旅游强县的申创范围为我国境内的行政县,含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不包括县级市、市辖区。 2、 中国旅游强县的考核范围以县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重点为中心城区,以及分布在农村区域的旅游景区、自然生态区、特色旅游乡镇村等。 3、本标准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题,在国家旅游局2003年发布的《创建旅游强县工作指导意见》和《创建旅游强县工作导则》基础上,根据近年来旅游业新的政策、规定,结合县域旅游发展的实际制定。在标准的内容、项目设定上力求体现县域旅游的特定要求,并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有机衔接。为更好地突出各参创县的特点和优势,增设了附加项目。在表述上尽可能使用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概念、释义。 4、考核时限以近两年为主。评定资料的来源主要为县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数据。有关旅游统计,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2003年 10月 )、《中国旅游统计年鉴》的“旅游统计基础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 2 目 次 序号 项 目 分 类 最高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 150 2 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 130 3 旅游产业综合功能和效益 160 4 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 180 5 旅游设施与服务功能 160 6 旅游市场监管与游客满意度 100 7 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教育培训 70 8 旅游安全 50 9 附加项目 200 合计 1200 3 最高得分 分档得分 检查得分 1 旅游经济发展水平(150) 1 .1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GDP 的比重 40 >40% 40 1 .1 .1 30%— 40% 35 1 .1 .2 25%— 30% 25 1 .1 .3 20%— 25% 20 1 .1 .4 15%— 20% 15 1 .1 .5 10%— 15% 10 1 .1 .6 5%-10% 6 1 .2 旅游业总收入与全省县相比居领先水平 15 1 .2 .1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一位 15 1 .2 .2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二、三位 10 1 .2 .3 在全省(区)排名居第四至第十位 5 1 .3 旅游税收占县财政收入的比重 20 1 .3 .1 >20% 20 1 .3 .2 15%— 20% 15 1 .3 .3 10%— 15% 10 1 .3 .4 5%— 10% 8 1 .3 .5 3%— 5% 6 1 .4 年接待游客人次 20 1 .4 .1 超过200 万人次 20 1 .4 .2 150-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