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与俄罗斯环境保护之对比 环境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一个问题,它具有全面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每个人都无法脱离身边的环境而生存。可是,最近随着越来越多的环境事件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对身边发生的环境感到担忧,究其原因我认为是与我国的环境执法方便存在的书多问题分不开的。反观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在对环境的保护方面无疑比我们做的要好,因此本文主要从对俄罗斯环境法(或称为生态法)的分析上,就我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与不足,谈了一些看法。 中国与俄罗斯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一、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方面 (一)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律简介 谈到俄罗斯的环境保护法就不得不说俄罗斯环境保护法名称的演变,现在俄罗斯的有关环境的法律正在越来越多的被冠以生态法的名称,这是有其原因的。 在70年代中期以前,“生态法”一词无论是对于苏联及其各加盟共和国来说,还是对于东欧的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十分陌生的。那时,苏联及其各加盟共和国以及东欧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生态法领域里曾广泛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是“自然保护法”,而非“生态法”。“自然保护法”与现今使用的“生态法”一词一样,既表示为一个法律部门,又表示为一个法律学科部门,还表示为一门法学课程。就连这些国家所颁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也统一称作“自然保护法”,例如《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保加利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自然保护法》等。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2年。后来随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前苏联国内对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的名称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最后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用“生态法”来代替原来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法。所以到20世纪 70年代末以后,在前苏联和俄罗斯联邦法学界它被广泛使用,大量地出现在各种有关生态法学研究的文献或教科书中。人们用生态法作为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法律学科部门和教学课程的名称。无论作为一个法的部门的名称,还是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部门的名称或是一门法学课程的名称,生态法一词在俄罗斯联邦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它已经成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科学领域里的一个专有名词或专门用语,全面取代了环境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自然环境保护法等名词。受俄罗斯联邦的影响,独联体的其他一些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