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 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规 范 中 国 绿 色 碳 基 金 碳 汇 项 目 的 造 林 技 术 ,提 高 造 林 质 量 , 取 得 预 期 效 益 , 依 据 《 全 国 造 林 技 术 规 程 》,并 参 照 《 京 都 议 定 书 清 洁 发 展 机 制 下 造 林 再 造 林 模 式 和 程序 》 和 《 森 林 多 重 效 益 项 目 设 计 标 准 》 等 国 内 外 技 术 标 准 和规 则 ,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指 导 中 国 绿 色 碳 基 金 资 助 的 碳汇 项 目 。 第 三条 碳 汇 项 目 应 当 保 证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获 得 碳 汇 的同 时 , 与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促进森 林 资 源可持续发 展 、当 地 经济社会发 展 和 水土保 持等 相结 合 。 坚持适 地适 树, 提 倡多 树种、多 林 种结 合 。 第 四条 碳 汇 项 目 应 当 按规 划设 计 , 按设 计 施工, 按标准 检查验收。 第 五条 碳 汇 项 目 的 计 入期 (或项 目 周期 )确定 为2 0年。 在 项 目 计 入期 内 , 必须保 证 项 目 成果得 到维护 。 第 六条 碳 汇 项 目 实 施过程 中 , 应 当 尽量 减少或避免由于 项 目 活动本 身造 成的 温室气体排放。 这些活动排放可能来自于 使用 机 械整地 、汽车运输苗木和 施肥等 造 成的 温室气体排放。 在 可能导 致排放的 项 目 活动不可避免时 , 应 当 按照 附 1 6 件1 《 造 林 项 目 碳 汇 计 量 所 需 参 数 记 录 表 》 要 求 , 详 细 记 录相 关 情 况 。 第 二 章 项 目 地 点 选 择 、调查和设计 第 七条 碳 汇 项 目 造 林 应 当 以 营 造 生 态 公 益 林 为 主 。 项目 实 施 地 点 应 当 在 注 重 适 地 适 树 原 则 下 , 优 先 考 虑 生 态 区 位重 要 和 生 态 环 境 脆 弱 地 区 , 如 大 江 大 河 源 头 、重 要 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 、革命老区 、贫困地 区 和 石油、煤炭开采矿区 等。 第 八条 根据第七条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