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智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物抵债操作过程,降低我公司不良担保项目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我公司利益为目标,必须保证操作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担保项目代偿资产的行为
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 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置;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项目形成代偿的资产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只有当被担保人对抵债资产难以变现或由我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更为有利,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我公司方可以物抵债
除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外,以其它方式受偿的抵债资产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抵债资产价值
清分结果为预警和代偿类,方可办理以物抵债
第六条 抵债物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已经实际存在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转让的,事先须由被担保人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担保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 、基于抵债资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资产价值的; 2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 、资产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