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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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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旧) 财政部发布[1992]0 号 颁布时间:1992-1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第三条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企业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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