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改革方案为了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动态价格调整机制,合理核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形成符合实际的燃气价格管理运行新机制
根据《X 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X 价商发〔X〕54 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要点1
我县天然气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居民用气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和车用气价格三类,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车用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本次不涉及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暂不实行并轨
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 X 县实际,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我县管道燃气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 0
624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确定为 0
774 元/m
居民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气设施按照法律规定由燃气企业提供运行维护成本及居民用户计量表到期更换费用已计入准许成本,核入配气价格之中,燃气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居民用户收取更换燃气表费、维修费、维护费等任何费用
二、天然气价格调整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一)居民用气各阶梯终端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用气量划分为三档
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 2
08元/m3调整为 2
18 元/m3,上调 0
10 元/m3;第二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 1
2 倍,为 2
62 元/m3;第三档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价格的 1
5 倍,为 3
27 元/m3
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家庭独立采暖壁挂锅炉用气、福利院、养老院用气、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气以及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用气、市政集中供热企业供居民采暖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其中:各类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