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 厨房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 卫生间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有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6 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 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6 共用部分 6.1 窗台、栏杆和台阶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 1.05m。 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 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 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 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 楼梯间及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