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对供应商进行阶段性的评估与考核,鼓励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交货期和成本控制等方面进行改善,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共同进步。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进行过 A、B 类化工原辅料物资采购的所有供应商。 第三条 职责 (一)采购单位负责考核标准、考核文件、考核计划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二)采购单位、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及企业管理部参与供应商的考核工作。 (三)分管副总负责审批考评结果。 第四条 原则 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供应商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 (二)价格考核 (1) 是否按照合同规定价格进行供货; (2) 是否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调整价格并及时提供信息; (3) 提供的价格是否低于同类产品的一般价格; (4) 价格是否有下降空间。 (三) 交货考核 是否根据合同内规定的交期和交付方式提供货物; (四) 质量考核 (1) 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2) 是否存在因包装、工艺、材料缺陷产生的质量问题。 (五)服务考核 (1) 售前服务是否周到、全面; (2) 售后服务是否及时、良好,出现问题是否可以及时解决。 (六)其他考核 管理、生产技术、人员水平等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分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对其经营资格、信誉、服务、采购标的、质量等进行考核评分,填写《供应商考核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原则上每年 11 月初至 12 月底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第七条 评分结果 (一)合格供应商: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分级,81-100分的列为甲级合格供应商,增加采购份额;71-80 分的列为乙级供应商,列为合格供应商继续正常采购;61-70 分的列为丙级供应商,暂停采购并要求整改;60 分以下的列为丁级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列表中删除。 (二)备选供应商:根据考核结果,得分在70 分以上的,列为合格供应商,70 分以下的,从备选供应商中删除。 (三)没有进行过采购的供应商不进行考核,以资质更新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继续列为备选供应商。 第八条 考核频率 (一)月度 考评 每月对 A 类 物 资主 要供应商的产品 质量及交 货 情 况 进行统 计 ,及时记录 供货 产品 质量。 (二)年度 考评 每年一次 统 计 供应商的订 货 总 次 数 、总 交 货 金 额、质量情 况 、退货 率、交 货 延 误 率、数 量差 错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