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法加强核定 打牢征收基础 省水利规费征收总站 向华峰 一、核定工作的重要性 1、是行政法规的要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的专门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规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第三十三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的通知单”。 可见,征收核定工作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水资源费所必须进行的基础工作。因为取水单位的实际取水量、实际发电量,特别是实际取水量,必须经过检查、核定才能取得,进而计算确定水资源费应缴纳数额。 2、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征收是行政执法行为之一。既然是行政执法行为,就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的征收程序,使用规范的执法文书来进行。而征收核定是征收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是开展征收工作的基础。 2 如果我们核定得不准确,或者确定缴纳数额所依据的核查证据不足,一旦取水单位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直接导致征收工作陷入被动。 3、是水利部门职责所在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结合法规和政策规定,相继下发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程序暂行规定》(鄂水利发„2007‟8号),以及《省水利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水利规函„2008‟294号),确定了“水利部门核定,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双方的征收职责、征收程序、配合机制、考核办法等。做好征收核定是水利部门的职责所在。此外,我们还应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核定工作的基本要求 1、核查要依法 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1授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每月依法对取水单位的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勘验记录》;在此基础上,每季度汇总形成该取水单位的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 注意: 1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