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备案申请材料 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64 号 《 保 安 服 务 管 理 条 例 》 已 经 2009 年9 月28 日 国 务 院 第 8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总 理 温 家 宝 二 ○○九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12 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 年12 月29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年二月三日 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36 号 《安徽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 年8 月24 日省人民政府第 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