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和完 善 社会化 、专业化 、市场化 的物业管理机制,并 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 纳入财 政预 算 。 第六 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 小 区管理保障 资 金 ;专项 用于 扶 持老 旧 住宅 小 区的基 础 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 条 构 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 信 机制,完 善 诚 信 服务体系,树 立诚 信 经营理念 ,建立健 全 物业服务企业信 用档 案 ,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 康 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 责 第八 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以 下 称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 责 是: (一)负 责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 质 管理; (二)负 责 住宅 专项 维修资 金 的归 集 、使用审 核; (三)组 织 开展物业管理从 业人员 培 训 ; (四)建立物业管理专家 库 ; (五)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六)指导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宅物业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