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 保证合同 1 保 证 合 同(范本) 编 号 : 甲 方 ( 保 证 人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电 话 : 传 真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行 : 账 号 : 乙 方 ( 债 权 人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电 话 : 传 真 : 为 保 障 乙 方 与 债 务 人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同债 务 人 ”)所签订的编 号 为 的《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同”)项下 的债 权,甲方 愿意为 主 合同项下 的债 权( 以 下 简 称 “主 债 权”)向乙 方 提供保 证担保 ,甲、乙 双方 依照我国有关法 律、法 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第 一 条 被 担 保 主 债 权 的 种 类 、金额和期限 1 .1 甲方 所 担保 的主 债 权为 债 务 人 在乙 方 办理主 合同项下 约定 业务 所 形成的债 权,主 合同项下 约定 业务 种类为 ,币种为 ,本 金数额为 ( 大写) ,期限自 年 月 日 2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 第 二 条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2 .1 甲 方 保 证 担 保 的 范 围 为 主 债 权 本 金 ( 大 写 ) 及 利 息 、逾期利 息 、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乙方 为 实现债 权 而发生的 费用以及 其他所有主 合同债 务人的 应付费用。 第 三条 保 证 方式 3 .1 甲 方 的 保 证 方 式为 连带责任保 证 。 当主 合同债 务人不按主 合同的 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 有权 直接向甲 方 追偿,甲 方 应立即向乙方 清偿主 债 权 。 3 .2 若除本 合同约定的 担 保 方 式外,主 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 保 ( 包括但不限于主 合同债 务人向乙方 提供物的 担 保 ) 的 ,乙方 有权 选择优先行使本 合同项下权 利 ,要求甲 方 承担 连带保 证 责任,甲 方 对乙方 承担 的 保 证 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 的 影响,其保 证 责任的 承担 也不以乙方 向其他任何担 保 人提出权 利 主 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 前提。 若乙方 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 合同债 务人向其提供物的 担 保 、变更担 保 的 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 担 保 项下的 优先受偿权 益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