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合同准 备金计量等问题,现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保险混合合同分拆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 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 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保险风险部 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 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 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 合同
(二)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再保险合同》 等进行处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 工具列报》等进行处理
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一)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 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应当以 2 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 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 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 外
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附加利益,是指保险 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 金额
(二)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的下 列信息: 1
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和标准; 2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合同的分组标准和选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