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 年 第 9 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 年 2 月 1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