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项俊波 2014年4月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 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