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2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部门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清算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凭证登记是指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凭证事实的行为。凭证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 凭证初始登记 第三条 凭证创设机构首次申请办理凭证初始登记的,应开立创设账户,并与清算所签订《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登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登记协议》)。 已在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的,可使用持有人账户作为创设账户。账户开立具体办法及所需提交的文件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2 有限公司持有人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签署《登记协议》时,创设机构应提交单方签署并盖公司章的《登记协议》(一式肆份)。已签订过《登记协议》的,原《登记协议》适用于创设机构创设的所有凭证,后续创设时无需再次签订。 第四条 凭证创设机构在交易商协会出具《创设登记通知书》后,可申请办理凭证预注册,并向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1); (二) 《创设登记经办人员授权书》(格式见附2); (三) 创设机构盖章的凭证说明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实体、标的债务、名义本金、保障期限、信用事件、结算方式等; (四) 通过清算所网站发布凭证创设披露文件的,应提交相关文件,具体文件参照交易商协会《业务指引》执行; (五) 交易商协会出具的《创设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须加盖创设机构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创设机构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三)、(四)项材料须同时提供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并包含公司签章的JPG 图片 。 第五条 清算所对 创设机构提交的材料进 行形 式查 阅 无误 后,为创设机构配 发凭证代 码 和 简 称 ,完 成 凭证预注册,并在清算所网站公布凭证说明书及 创设披露文件。 第六 条 创设机构应于完 成 凭证销 售 工 作、资 金收 讫 当 日 17:00前 向清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