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 康 保 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了 促 进 健 康 保 险 的 发 展 , 规 范 健 康 保 险 的 经 营 行 为 , 保 护 健 康 保 险 活 动 当 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保 险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健 康 保 险 ,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通 过 疾 病 保 险 、医疗保 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 险 和 护 理保 险 等方式对因健 康 原因导致的 损失给付保 险 金的 保 险 。 本 办 法 所 称 疾 病 保 险 , 是 指 以 保 险 合 同约定 的 疾 病 的 发 生为 给付保 险 金条件的 保 险 。 本 办 法 所 称 医疗保 险 , 是 指 以 保 险 合 同约定 的 医疗行 为 的 发 生为 给付保 险 金条件, 为 被保 险 人 接受诊疗期间的 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 障的 保 险 。 本 办 法 所 称 失能收入损失保 险 ,是 指 以 因保 险 合 同约定 的 疾 病 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 给付保 险 金条件, 为 被保 险 人 在一定 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 断提供保 障的 保 险 。 本 办 法 所 称 护 理保 险 ,是 指 以 因保 险 合 同约定 的 日常生活 能力障碍引发 护 理需要为 给付保 险 金条件, 为 被保 险 人 的 护 理支出提供保 障的 保 险 。 第 三条 健 康 保 险 按照保 险 期限分为 长期健 康 保 险 和 短期健 康 保 险 。 长期健 康 保 险 是 指 ,保 险 期间超过 一年或者保 险 期间虽不超过 一年但含有保 证续保 条款的 健 康 保 险 。 短期健 康 保 险 是 指 , 保 险 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 下 且不含有保 证续保 条款的 健 康 保 险 。 保 证续保 条款是 指 , 在前一保 险 期间届满后, 投保 人 提出续保 申请, 保 险 公 司 必须按照约 定 费 率 和 原 条 款 继 续 承 保 的 合 同 约 定 。 第 四 条 医 疗 保 险 按 照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性 质 分 为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 和 定 额 给 付 型 医 疗 保险 。 费 用 补 偿 型 医 疗 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