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评 估 4.1 一般规定 (1)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主 要 是 指 针 对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各 项 作业 活 动 、 作 业 环 境 、 施 工 设 备 (机 具 )、 危 险 物 品 、 施 工 方 案中 的 潜 在 风 险 而 开 展 的 风 险 源 辨 识 、 分 析 、 估 测 、 预 控 等 系列 工 作 。 (2)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结 论 ,完 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危 险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制 订 相 应 的 专 项 应 急 预案 ,对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实 施 预 警 预 控 。 (3)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应 遵 循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当 工 程 设 计 方案 、 施 工 方 案 、 工 程 地 质 、 水 文 地 质 、 施 工 队 伍 等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时 ,应 重 新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4)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经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后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备 。 对 于极 高 风 险 (Ⅳ级)施 工 作 业 ,建 设 单 位 须组 织 专 家或安 全 评 价机构进 行 论 证或复评 估 ,提出降低风 险 的 措施 建 议;当 风 险 等 级无法降低时 ,应 及时 调整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并向 公路水 运工 程安 全 生 产监 督管 理 部 门备 案 。 (5)工 程 开 工 后 ,监 理 单 位 应 督査施 工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施的 落实 情况,并予以记录。 对 施 工 中 存在 的 重 大 事故隐患应 及时 指 出并督促整改,对 施 工 单 位 拒不整改的 ,应 及时 向 建 设 单位 报 告 。 (6)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费用应 在 项 目 安 全 生 产费用中 列支 。 4.2 评 估程序 ( 1) 施 工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应 按 照 成 立 评 估 小 组 、制订评 估 计划、选择评 估 方法、开展风 险 分析、进行风 险 估 测、确定风险 等级、提出措施 建议、编制评 估 报告的程序进行,见图 4.2。 (2)监理单位在审查工 程施 工 组 织设计、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 工 方案、应 急预案时,应 同时审查施 工 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