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 0 0 1 】3 9 0 号交办发【2 0 1 0 】3 8 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公路工程专业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档案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交通、档案行政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范围区域内公路工程竣工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