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部门公车使用与费用管理办法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车 辆 使 用 本 着 安 全 、 必 须 、 合 理 、 节 约 原 则 。 第 二条 提 高 公 车 使 用 效 益 , 服 务 部 门 业 务 发 展 。 第 三条 本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司 及 各 分 公 司 、 工 厂 。 第 二章 公车使用管理细则 第 四条 “专人、 专车 ”责任制 (一) 各 公 车 仅核定一名责任司 机或使 用 人(以下简称责任司机)。 (二) 责任司 机负责车 辆 的车 辆 使 用 登记、 维护保养、 年审、违章处理 及 费用 核报工 作。 (三) 责任司 机接受本 办 法 所有规定。 (四) 各 公 车 由车 辆 管 理 与使 用 归属部 门 (以下称车 辆 管 理 部门 )负责日常管 理 , 具体见《部 门 公 车 使 用 与管 理 信息登记表》。 (五) 若出现责任司 机或使 用 人变更的, 须 经部 门 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 综合 管 理 备案。 第 五条 公 车 使 用 范围 (一) 通勤车 (班车 )、 日方往返工 厂 与住处的公 车 按原 规定线路正常使 用 的, 须 报备线路及 各 站点时间至车 辆 管 理 部 门 。 (二 ) C 级 及 以 上 经 理 人 享 有 专 车 往 返 机 场 ( 车 站 ), 其 他 级 别员 工 3 人 及 以 上 同 时 往 返 机 场 ( 车 站 ) 的 , 可 申 请 专 车 。 (三 ) 非 公 务 , 不 准 在 节 假 日 和 平 时 下 班 后 使 用 车 辆 。 (四 ) 非 以 上 情 况 的 公 车 使 用 , 须 据 实 填 报 《 车 辆 使 用 申 请 表 》报 车 辆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责 任 司 机 凭 《 车 辆 使 用 登 记 表 》 一 并 作 为报 销 凭 证 ; 否 则 , 期 间 费 用 由 责 任 司 机 和 当 事 公 车 使 用 人 自 行 承担 。 (五 ) 车 辆 只 能 用 于 部 门 各 部 门 业 务 工 作 , 不 准 用 于 办 私 事 ,严 禁 利 用 公 务 用 车 外 出 旅 游 或 学 习 驾 驶 技 术 。 (六 )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使 用 公 车 , 每 次 处 罚 当 事 人 1000-2000元 ; 长 期 私 自 占 用 ,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