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2: 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证监会拟对2001年公布实施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号)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必要性 证券市场早期,证券公司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视同存款的错误认识,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2001年 5月,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此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难度加大,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增强。但由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客户资金的划转未能完全实现封闭运行,加上证券公司合规和风险意识薄弱,商业银行的监控不到位,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未能杜绝,历史遗留问题也未能彻底解决,随着市场的深度调整,一度形成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风险。 2004年 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 2 - 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改革证券、期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健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机制”。2005年 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逐步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2005年 10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据此,在总结综合治理期间被处臵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经验并进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证监会于 2006年 7月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 2008年 4月成功实现了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2008年 6月实施的《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确认了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现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是适应客户资金独立存管的需要而制定的,与《证券法》、《条例》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的实际要求不完全相符,有必要加以修订。为此,证监会在 2009年初着手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其间三次组织调研,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 3 - (一)严格贯彻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修订工作以《证券法》、《条例》已经确立的客户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