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防 治 法 》 和 《 医 疗 废 物管 理 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县级以上人 民 政 府卫生行 政 主管 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 政 主管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定的行 为实施的行 政 处 罚 ,适用本办 法 。 第 二条 医 疗 卫生机构有《 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 政 府卫生行 政 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 员进行 相关法 律和 专业技术、安全防 护以及紧急处 理 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 疗 废 物 进行 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 疗 废 物 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 消毒和 清洁的; (五)依照《 条例》 自行 建有医 疗 废 物 处 置设施的医 疗 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 疗 废 物 处 置设施的污染 防 治 和 2 卫 生 学 效 果 进 行 检 测 、评价,或者未将检 测 、评价效 果存档、报告的。 第 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 行 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 行 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 行 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 学 效 果 进 行 检 测 、评价,或者未将检 测 、评价效 果 存档、报告的。 第 四条 医疗卫 生 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 生 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