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标准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0
7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 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 床垫 1
2 条 被子 1
2 条 褥子 1
2 条 被套 2 条 床单 2 条 枕芯 2 个 枕套 4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面盆 2 个 痰盂或痰杯 1 个 病员服 2 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100 张至 499 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