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地质部 【发布文号】 地质矿产部令第 19 号【发布日期】 1994-10-17【生效日期】 1994-10-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 第 19 号) 第一条为维护矿产资源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市场的发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获得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以下简称“成果”),可依据本办法向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以获得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证书,享有优先取得成果登记范围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以下简称“优先探矿权”)、优先取得成果登记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下简称“优先采矿权”)。 第三条地质矿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机关。 大型矿床及地质矿产部规定矿种的勘查成果由地质矿产部负责登记;其他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部分矿种的小型矿床、零星分散资源的勘查成果登记。 成果登记范围跨越行政区的,由有关行政区的共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市(地)、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成果登记证书后的 30 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所有成果登记项目的备案。 第四条申请办理成果登记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 40 日之内向成果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和勘查项目的勘查许可证; 二、成果登记申请书; 三、成果说明及相应的图表; 四、以下两组图件资料中的一组: (一)实际工程控制的矿床(体)平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比例尺大于 1∶5 万(含 1∶5 万)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学图件,标有有找矿价值的异常,并附相应的推断解释图件及说明; 五、以座标标定的勘查工作区范围内的矿体平面投影范围、物化探异常推断圈定的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