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 号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于2 0 0 7 年3 月2 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林国强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