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 年7 月10 日经第15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 止 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 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 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 、记 录 制度 ,以及人员 安全教 育 培 训 、设 备 管理和岗 位 操 作规程 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托运人、承运人、装 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 求 ,对本单 位 相关从业人员 进行岗 前 安全教 育 培 训 和定期 安全教 育 。未 经岗 前 安全教 育 培训 考 核 合格 的人员 ,不得上岗 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 货人应当妥 善 保存 安全教 育 培 训 及考 核 记 录 。岗 前 安全教 育 培 训 及考 核 记 录 保存 至 相关从业人员 离 职后 12个 月;定期 安全教 育 记 录 保存 期 限 不得少 于12个 月。 第八 条 国家鼓 励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 业应用先 进技 术 和装 备 ,实 行专 业化、集 约 化经营 。 禁 止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 靠 经营 。 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 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