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二○○三年三月 — 2 —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检测单位与人员 2.1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许可。 2.2 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 — 3 — 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 3.1 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一、附录二执行。 3.4 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抽检试验,须由监理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4.3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法和抽样方式: 1、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确认; — 4 — 3、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4、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附录二 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及数量 表2-1~1 名称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方 法 及 标 准 施工单位 自检规定 检 测要 求 水 泥 细度 GB1345-91 每批次中200~400t为一取样单位,如不足2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 2%, 至少 一次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