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1 9 9 9 年1 1 月1 2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 6 号公布,根据2 0 0 6 年9 月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 2 2 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 第七条 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 第八条 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废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接到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产生建筑废土50 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0 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5 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二)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对其申报的处置场地进行核实,处置场地属实并且运输路线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处置场地不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处置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