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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补贴奖励办法(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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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补贴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优化全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政府通过争取国家扶持资金并安排配套资金,设立电子商务发展引导资金,以奖励、扶持的方式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时间初步定为 3年。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三条本扶持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纳税登记,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和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第三章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四条推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鼓励整合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改造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创业园和创业大楼,对经营时间不少于一年、入驻率不低于 100%及出勤率不低于80%、年交易额 2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以及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经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或省工信委备案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省级众创空间、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经考核评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示范乡镇(街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经考核评定后,给予每个中心 1 万元的运行经费奖补。(三)在本县建设电子商务供货平台、行业网站、专业技术服务网站、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购买房产的剔除土地评估价款)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 万元。第五条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建设(一)在本县设立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以上的,分别按 3 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二)除享受上述政策外,本县建设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招引县外一家出口额在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平台开展业务,给予1 万元扶持。第六条扶持电商主体(一)鼓励网店运营。在本县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淘宝网、天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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