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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产科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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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县 级 产 科 建 设 标 准 为 了 加 强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产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依 法 规 范 产 科 服 务 ,遵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及 其 有 关 配 套 法 规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订 本 标 准 。 一 、功能任务 1、承担全县 孕产 妇系统管 理 、围产 保 健 及 高危孕产 妇诊治、监护、终止妊娠及 住院分娩。 2、承担全县 高危孕产 妇抢救, 接收基层高危孕产 妇转诊。 3、指导全县 产 科 工作, 承担基层妇保 和 妇产 人 员的实 习进修及 培训任务 。 4、依 法 开展母 婴 保 健 技术服 务 。 5、开展爱婴 活动, 实 施母 乳喂养。 6、推广产 时服 务 新模式。 7、开展孕产 期保 健 健 康教育宣传活动。 8、依 法 做好孕产 期服 务 资料收集 、登 记 、统计 分析 和 上 报 工作。 9、开展孕产 期应 用 性 科 研 项 目 ,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指令 性 调 研 工作。 10、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领 导下 , 对 全县 孕产 妇及 围产 儿 死 亡 进行 调 查 分析和 评 审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干 预 措 施。 二、人员标 准 1、医 生 应 取 得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资格 证 书 》, 护理 人 员应 取 得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士 执 业 证 书 》。 2、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术服 务 人 员应 取 得 相 应 的《 母 婴 保 健 技术考 核 合 格 证书 》。 3、助 产 工作必 须 由 助 产 专 业 人 员承担。 4、人 员配 置 数 量 , 以 开展的服 务 项 目 、工作量 相 适 应 为 宜 。 5、人 员结 构 合 理 。 科 室 至 少 有 一 名 副 主 任医 师 , 门 诊至 少 有 一 名 高年 资主 治医 师 , 专 业 人 才 梯 队 合 理 。 三、科 室设 置 1、门 诊: 产 前 门 诊、高危妊娠门 诊(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 、门 诊宣教室 、产 褥期保 健 门 诊、门 诊终止妊娠手 术室 。 2、住院: 待 产 室 、产 房 、隔 离 产 房 ( 年 接生 人 数 超 过500 人 次 者 设 ) 、手 术室 、危重 病 人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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