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县 级 产 科 建 设 标 准 为 了 加 强 县 级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产 科 建 设 与 管 理 ,依 法 规 范 产 科 服 务 ,遵 照《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及 其 有 关 配 套 法 规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订 本 标 准
一 、功能任务 1、承担全县 孕产 妇系统管 理 、围产 保 健 及 高危孕产 妇诊治、监护、终止妊娠及 住院分娩
2、承担全县 高危孕产 妇抢救, 接收基层高危孕产 妇转诊
3、指导全县 产 科 工作, 承担基层妇保 和 妇产 人 员的实 习进修及 培训任务
4、依 法 开展母 婴 保 健 技术服 务
5、开展爱婴 活动, 实 施母 乳喂养
6、推广产 时服 务 新模式
7、开展孕产 期保 健 健 康教育宣传活动
8、依 法 做好孕产 期服 务 资料收集 、登 记 、统计 分析 和 上 报 工作
9、开展孕产 期应 用 性 科 研 项 目 , 完 成 上 级 下 达 的指令 性 调 研 工作
10、在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领 导下 , 对 全县 孕产 妇及 围产 儿 死 亡 进行 调 查 分析和 评 审 , 并 提 出 相 应 的干 预 措 施
二、人员标 准 1、医 生 应 取 得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资格 证 书 》, 护理 人 员应 取 得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士 执 业 证 书 》
2、母 婴 保 健 专 项 技术服 务 人 员应 取 得 相 应 的《 母 婴 保 健 技术考 核 合 格 证书 》
3、助 产 工作必 须 由 助 产 专 业 人 员承担
4、人 员配 置 数 量 , 以 开展的服 务 项 目 、工作量 相 适 应 为 宜
5、人 员结 构 合 理
科 室 至 少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