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监督管理。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 争 机 制选 聘 物业服务企业; 鼓 励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 争 ,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 争 形 成 。 第二章 收费范围 第七 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 的性 质和不 同特 点 ,分 别 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 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 合服务费、车 辆 停 放 服务费、装 饰 装 修垃 圾 清 运 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 指导价。 非 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 墅 ( 含 独 栋 、双 拼 、联 排 、叠 加 ) 和实行酬 金 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 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 受 委 托 开展的特 约服务等其他 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 节 价。 2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事先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条 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