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民银银行令 [200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经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人民银银行行行行长长 周小川二○○七年七月三日 同业拆借管理拆借管理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一条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二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第三条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三)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第四条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第五条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 信 自律、风险自担的原 则
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第六 条条 下列 金融机构可以向 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一) 政策 性 银行;(二) 中资商业银行;(三) 外 商独 资银行、中外 合资银行;(四) 城 市信 用合作 社 ;(五) 农 村 信 用合作 社 县 级 联 合社 ;(六 ) 企 业集 团 财 务 公司 ;(七) 信 托 公司 ;(八 ) 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 ;(九 ) 金融租 赁 公司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