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 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 3Km,生产井井位 2Km 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
当风向发生 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