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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才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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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阊胥路575号605室。法定代表人马莉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京东路463号-477号。法定代表人马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功犹,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宝,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京东路456号。负责人王兆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功犹,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宝,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观前街127号。负责人钱顺勤,该店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林泉,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苏州市吴良材眼镜甪直店业主,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44号。原审被告周彩珍,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吴江市横扇镇吴良材眼镜加盟店业主,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舜新路85号。上诉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世强,被上诉人三联集团、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功犹、殷荣宝,原审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的负责人钱顺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林泉、周彩珍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联集团、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一审诉称:1807年,店主吴良材将创立于1719年的兼营眼镜业务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店铺,并对外以“吴良材眼镜店”作为店名;1935年,吴良材眼镜公司迁址上海市南京东路设立总店;1956年,吴良材眼镜公司改为公私合营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眼镜商店和三联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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