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 0 1 0 年 8 月 2 7 日市人民政府第6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1 0 年 1 0 月 2 0 日起施行 代市长:林铎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相关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本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各类光(电)缆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本办法所称管道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类公用设施管线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统筹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安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城市管理、财政、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采用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既有城市道路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 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