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例题:X X 牌商标所有权价值评估 一、 商标权评估的基本概况 1、 X X 牌商标权所有者的基本情况(略) 2、 X X 牌商标权的评估范围 本次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为XX 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评估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所有冠名“XX”商标的手电筒产品,即 CG 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 牌手电筒产品。 CG 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现持有XX 牌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2345),使用范围为第 15 类商品,即手电筒。该上班由中英文黑体文字及 XX 图案组成,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是 CG 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 根据 CG 公司提供给我方评估公司的评估承诺函称:本次委托评估的XX 牌商标无对他人授权许可使用和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形,亦未收到他项权利的限制。因此,本次对 XX 牌商标的评估是对商标权人独占专有权的评估。 3、 X X 牌商标的历史沿革 XX 牌注册商标原由 DT 厂于 1925 年创建时开始使用,并于 1986 年注册成功。后该厂改为D 厂。2001 年 6 月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 CG 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在受让 XX 商标时没有发现 DT 厂许可其他企业使用的事实。目前,CG 公司是该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注册证号:12345)。同时,CG 公司于 2001 年 7 月许可 HMDT 制造有限公司有偿使用该 XX 商标,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使用期限至2002 年 12 月 31 日。本次,CG 公司拟将 XX 商标转让给 HDMT 公司。 HDMT 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6 月,注册资本600 万元,经营照明设备及器具生产制造,电筒及五金制品制造和模具加工等。目前销售 XX 牌电筒且主要销往国外,目前,XX 牌电筒的销售额占该公司销售额的95%。 4、 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基准日 CG 五金公司将 XX 商标转让给 HDMT 公司,转让后,后者获得完整商标权。 评估基准日为2002 年 11 月 30 日。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理由为: (1) 月末会计报表完整准确,便于资产清查和测算。 (2) 评估基准日经交易双方多次协商确定,基本能反映双方共同利益。 (3) 对财务报表分析及生产经营的连续性考虑,2002 年 11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能够较准确的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和获利能力。 5、 宏观经济及行业前景 由于委托评估的XX 商标所有权的使用类别是手电筒,所以照明及其相关行业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行业前景决定了无形资产的未来价值。 (1) 市场容量 手电筒作为一种常用的照明用具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