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 、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 )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 )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 ,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 )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 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 ;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 )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 、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