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区(县)规划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为了准确理解 2024 年 10 月 18 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立法精神,统一认识,严格依法行政,经 2024 年 6 月 6 日第 6 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应用解释》(以下简称《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用解释》的编写格式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章节、条款顺序相对应,针对需要解释的条款作应用解释,以便于查阅应用
《应用解释》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以前的解释与本《应用解释》不一致的,一律以《应用解释》为准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应用情况积累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反馈给我局政策法规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时参考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24 年 10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 OO 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24]37 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 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24 年 12 月 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43 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 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 年 5 月 26 日